(一)对于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债权人若无法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欠债方需独自承担。债权人应积极收集相关证据,如债务用于家庭企业经营的合同、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借款的文件等。
(二)若债务是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双方可先协商用共同财产偿还,若共同财产不足或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先协议清偿,协议不成则由法院判决。夫妻双方在协商时应保持理性,如实提供财产和债务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