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正常情况下公司用全部财产偿还债务,股东以认缴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担责。若公司财产不够偿债,一般股东无需额外承担。
(二)若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债权人可要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清算组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致债权人损失,清算组成员需赔偿。
(五)公司未经清算就办理注销登记致债务无法清偿,债权人可要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清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