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定近似商标侵权赔偿数额时,优先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实际损失来定,需收集好相关损失的证据,如销售数据下滑、市场份额减少等证明材料。
(二)若实际损失难以确定,可收集侵权人销售数据、盈利情况等证据,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利益确定赔偿。
(三)当权利人损失和侵权人获利都难确定,可参考该商标许可使用费倍数合理确定,要准备好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等相关材料。
(四)对于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且情节严重的,可在上述确定数额基础上,要求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五)赔偿数额包含权利人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开支,要保留好相关费用的票据。
(六)若实际损失、侵权获利、许可使用费都难以确定,由法院根据侵权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赔偿,可向法院提供侵权行为恶劣程度等相关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