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领养孩子手续:
1、开具收养人婚姻状况证明、有无子女的证明;
2、开具工作证明和经济收入证明;
3、出具身体检查证明、生育能力证明以及有无严重疾病的证明;
4、携带自己的身份证、户口本以及上述3项材料,到民政局去提出领养申请;
5、领养申请通过以后,收养人到儿童福利院领养孩子;
6、带着孩子到自己户口所在地的公证处进行领养关系公证。
二、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