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行政赔偿程序中,
赔偿请求经
赔偿义务机关处理后,请求人不服的,不需要再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复议;而在
刑事赔偿程序中,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不服还不能马上诉诸法院,而必须向赔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2、行政赔偿请求人只有在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后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
法院起诉;而刑事赔偿请求人在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复议之后不服的,由中级以上人
民法院设立的赔偿委员会作出裁决。
3、行政赔偿请求可以在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时附带提起,此时不需要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而刑事赔偿请求则必须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