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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一方当事人的犯错导致道路交通意外的,承受全部职责的法定情形包括哪些

1、追尾碰撞前车的;
2、变换行车道发生意外的;
3、倒车、溜后发生交通意外的;
4、从路外或非机敏行车道驶入机敏行车道发生碰刮的;
5、绿灯放行或无信号灯控制的岔口拐弯车未让直行车的;
6、进入环行岔口的车未让驶出或在环行岔口在行驶的车辆的;
7、跨越道路中心实线或者隔离实线发生意外的;
8、反向行驶的;
9、右侧超车发生交通意外的;
10、越过前方正常掉头、左拐弯、超车的车辆时发生碰刮的;
11、冲红灯发生交通意外的;
12、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横道、桥梁、陡坡、隧道掉头发生交通意外的;
13、碰撞依法能够暂停、停放的车辆的;
14、开关车门导致交通意外的;
15、机动车进出停车场或停车泊位时与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意外的;
16、一方发生交通意外。
最新修订: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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