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接受
当事人离婚申请时,应把《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规定向当事人讲清,而双方当事人应如实回答婚姻登记管理人员的提问。工作人员应查明:
①离婚申请人是否是合法夫妻;
②
离婚双方申请人是否具有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
③离婚是否确实出于双方自愿;
④对子女问题的处理是否妥当;
⑤对财产问题的处理是否妥当,等等。
2、如
登记机关发现离婚的当事人有违反《民法典》中婚姻编的行为,应给予批评教育或不准予登记。违反
刑法的,要交由
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为防止轻率离婚和
假离婚,工作人员应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当事人进行思想教育和调解和好工作。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应当进行认真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
离婚证,注销
结婚证。虽然这是法律为防止登记工作久拖不决而提出的时间要求,但客观上也给
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冷静的进行考虑,在审查期内,如果双方当事人对重归于好取得共识,应准许当事人撤回离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