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2、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3、
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或者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
情节严重:
(一)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一吨以上不满五吨的;
(二)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非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吨以上不
满二十五吨的;
(三)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的;
(四)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属于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等情形的。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走私数量超过前款规定的标准的;
(二)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等情形的;
(三)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但造成环境严重污染且后果特别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