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可向法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经法院准许后,能在延长的期限内补充证据。
(二)开庭后发现新证据的,可提交。新证据通常指举证期限届满后才发现,或因客观原因在举证期限内无法提供的证据。
(三)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法院会责令说明理由。拒不说明或理由不成立的,法院可根据不同情形不予采纳该证据,或采纳但予以训诫、罚款。因此应尽量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及时申请延期。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1.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2.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
3.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
4.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