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殴通常不被认定为家庭暴力,但需结合行为目的、特征及具体情境综合判断。家庭暴力与互殴的核心差异在于行为的控制属性及参与方的主观故意。
1.家庭暴力指向家庭成员之间的控制型侵害行为。其是一方以殴打、捆绑等方式对另一方实施身体或精神侵害,具有明显的控制、压迫特征,受害方通常处于被动承受地位。
2.互殴则是双方均存在主动攻击对方的故意,且均积极参与暴力对抗。双方在行为上没有明显的控制与被控制之分,而是互相实施攻击行为。
3.判断是否构成家庭暴力的关键在于行为目的和特征。若一方出于控制或伤害目的实施暴力,另一方还手仅为自卫,该情形可能被认定为家庭暴力;若双方均出于报复或泄愤目的攻击对方,则更符合互殴的认定标准。
4.司法实践中会结合多方面因素综合判定,包括暴力事件的起因、双方的过错程度、实际伤害后果等,以准确区分家庭暴力与互殴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