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伤害包括意外和伤害两层含义。
1.所谓意外是指
被保险人的主观状态而言,指被保险人事先没有预见到伤害的发生或伤害的发生违背被保险人的主观意愿,其特征是非本意、外来的、突发的。
2.所谓伤害,是指被保险人的身体遭受外来事故的侵害,使人体完整性遭到破坏或器官组织生理机能遭受损害的客观事实。伤害有致害物、侵害对象、侵害事实三个要素过程。
按是否可保划分,意外伤害可分为不可保意外伤害、特约保意外伤害和一般可保意外伤害。
当遭受意外伤害导致
当事人人身受到损害,或残疾,甚至死亡的,根据法律规定,受害方可向加害方提出下列
损害赔偿的请求:
1、
受害人遭受
人身损害的,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
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了
医疗费、误工费、
护理费、
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
赔偿。
2、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
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
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
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3、受害
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4、受害人或者死者
近亲属遭受
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还有权向人
民法院请求赔偿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险法》第九十五条 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
法规定参加
社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