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
买卖合同,以
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
银行贷款,婚后用
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
离婚时不动产的归属首先由双方协议处理。但是,双方协议不成的,法院一般判决该
房屋产权归
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
个人债务,由其负责继续偿还;对于
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增值部分,按照
离婚财产分割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在不考虑其他因素时,补偿款等于共同
还贷款项除以
购房合同价加贷款全部利息之和,然后乘以房屋现值,再除以2。这样分割的原因在于,第一,此情形的房屋
出资构成包含
婚前个人财产部分和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因此,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和
婚后共同财产的混合体,对于属于
共同财产部分及其增值部分当然要予以分割;第二,判决归产权登记一方,不会影响到
按揭贷款还贷的义务履行主体。但是,在特殊情况下,法院也可以判决产权归非产权登记一方。
3、《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