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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买房登记的首付方离婚时怎么分割

1、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不动产的归属首先由双方协议处理。但是,双方协议不成的,法院一般判决该房屋产权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由其负责继续偿还;对于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增值部分,按照离婚财产分割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在不考虑其他因素时,补偿款等于共同还贷款项除以购房合同价加贷款全部利息之和,然后乘以房屋现值,再除以2。这样分割的原因在于,第一,此情形的房屋出资构成包含婚前个人财产部分和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因此,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的混合体,对于属于共同财产部分及其增值部分当然要予以分割;第二,判决归产权登记一方,不会影响到按揭贷款还贷的义务履行主体。但是,在特殊情况下,法院也可以判决产权归非产权登记一方。
3、《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新修订: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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