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定赔偿年限:一般按二十年计算;六十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按五年计算。
(二)明确收入标准:采用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该标准是案件受理法院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或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
(三)确定赔偿系数:一级伤残系数为百分之一百,二级为百分之九十,依次递减至十级为百分之十。
(四)进行调整:若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未减少,或伤残等级较轻但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