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美术作品其有效性依据作品自愿登记办法的规定,美术作品进行版权登记后,如果符合规定的,由作品登记发给作品登记证,取得作品登记证的,就属于有效。
2、《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八条 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申请作品登记应出示身分证明和提供表明作品权利归属的证明(如:封面及版权页的复印件、部分手稿的复印件及照片、样本等),填写作品登记表,并交纳登记费。其他著作权人申请作品登记还应出示表明著作权人身分的证明(如继承人应出示继承人身分证明;委托作品的委托人应出示委托合同)。专有权所有人应出示证明其享有专有权的合同。
3、第九条 登记作品经作品登记核查后,由作品登记发给作品登记证。作品登记证按本办法所附样本由登记制作。登记的核查期限为一个月,该期限自登记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所有申请登记的材料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