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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是否可以与消费者约定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对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不适用的情形作了规定,即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对于网购而言,经营者通过设置专门的提示程序明确某件商品属于商品性质不宜退货,明示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后,消费者仍然点击购买的,即视为“经消费者确认”。如果经营者仅是在网页上发布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声明,并未在消费者购买时作出“一对一”的提示说明,即使消费者点击购买,也不构成本条规定的“确认”。如果经营者未在消费者点击购买前告知消费者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可以退货。
最新修订: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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