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第三人代为履行经双方
当事人同意的,是有
法律效力的。
2、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
债权人履行
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
违约责任。
3、由该条规定我们可以知道,所谓第三人代为履行,是指第三人依照
合同当事人约定由其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由此可知,其法律特征如下:
(1)第三人替债务人代为履行是一种
形成权,其意思表示具有单方性,也就是说,只需第三人单方面表示其愿意代替债务人
清偿债务即可产生效力。
(2)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无需在该合同上签字或盖章。
(3)合同中当事人的约定对第三人不具有拘束力,第三人可以同意履行,也可以拒绝履行。当第三人拒绝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由债务人承担履行或违约责任。
(4)合同中当事人的约定对债权人具有拘束力,即第三人一旦同意履行,应视为债务人的履行,债权人不得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