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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代理人范围

行政诉讼代理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由法院指定,或受当事人委托,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为当事人进行行政诉讼活动,但其诉讼法律后果由当事人承受的的人。
1、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代理人包括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和指定代理人。
2、《行政诉讼法》第29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委托代理人的范围十分广泛,这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提供了便利。
最新修订: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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