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需确认签署行为是自愿且清楚了解内容的。在签署前,应仔细核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确保自身真实意愿被体现,避免因误解或被迫签署影响后续权益。
(二)若对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有异议,或认为自身不构成犯罪、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应及时向辩护律师或审理法院提出。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查,无需因顾虑而隐瞒真实想法。
(三)案件审理期间,需积极配合法院调查,如实陈述相关事实。若有新的证据或影响判决的情况,应及时提交给法院,这些信息可能会改变最终判决结果。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1.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2.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