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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的管辖权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按约定完成工作的称为承揽人,按约定给付报酬的称为定作人。
在承揽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因为工作成果不符定作人要求,或不按期交货,或支付报酬等产生纠纷。那么,出现承揽合同纠纷管辖如何确定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同时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依据上述两项法律规定,加工承揽合同纠纷应由合同约定的履行地(比如约定安装地)或实际履行地(加工定作所在地)所在地法院管辖。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也可适用一般原告就被告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最新修订: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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