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分立为两个或者多个具有
法人资格的
企业法人时,分立后的企业按照分立协议确定的比例承担
债务;没有比例或不符合分立法定程序的,按照从原企业分得的财产比例对
债权人承担债务。注意,法律并没有规定分立企业之间的
连带责任,所以,分立时可能出现通过协议约定由分得财产最少(根本无法
清偿债务)的企业承担所有债务,从而逃避债务。我认为,分立企业之间的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
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
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
认缴的
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