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遇到违约情况,守约方要明确自己因违约遭受的全部损失,既包括实际已经发生的损失,也有可得利益损失,要求违约方进行完全赔偿。
(二)守约方需判断损失是否在违约方订立合同时能预见或应预见,若超出此范围,可能无法获得赔偿。
(三)在违约发生后,守约方要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否则扩大的损失无法索赔。
(四)计算赔偿额时,要将因违约获得的额外利益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