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债权转让的条件
1、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且债权转让不改变债权的内容。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基本前提。
2、被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依据《
民法典》规定,以下三类债权不得转让: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包括: 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如雇佣、委托、租赁等合同所生债权 专为特定
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债权。例如专向特定人讲授外语的合同债权 不作为债权。例如,竞业禁止约定 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例如
保证债权不得单独让与。但从权利可与主权利分离而单独存在的,可以转让。例如已经产生的利息债权可以与本金债权相分离而单独让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