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是指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行为。本罪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修正案(五)》新设的
罪名。根据该修正案第三条规定,过失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
立案追究。本罪是
行为犯,只要
行为人实施了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本罪,应当立案追究。
2、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战时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