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残疾赔偿金计算需注意,先确定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部分地区已实现城乡标准统一,需提前查询当地政策。年龄计算方面,六十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计算年限,七十五周岁以上直接按五年计算。
(二)医疗费需保留所有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票据,包括门诊费、住院费、药品费等,确保票据与就医记录一致。
(三)误工费主张时,有固定收入的需提供收入证明及误工期间工资减少的证明;无固定收入的需准备近三年的收入流水或纳税证明,误工时间以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为准。
(四)护理费需明确护理人数和期限,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误工费标准计算,无收入的参照当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建议保留护理协议或支付凭证。
(五)交通费要保留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的票据,避免使用无关交通票据。
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相关条款包括:
第十二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六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第八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第九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第十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第十一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十六条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第十七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第十八条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