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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的投资人,不得成为保险公司的股东

投资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保险公司的股东:
(一)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
(二)股权结构不清晰或者存在权属纠纷;
(三)曾经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保险公司股权;
(四)曾经投资保险业,存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作不实声明的行为;
(五)曾经投资保险业,对保险公司经营失败负有重大责任未逾三年;
(六)曾经投资保险业,对保险公司重大违规行为负有重大责任;
(七)曾经投资保险业,拒不配合中国保监会监督检查。

风险提示:投资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取得保险公司股权:
(一)发起设立保险公司;
(二)认购保险公司发行的非上市股权;
(三)以协议方式受让其他股东所持有的保险公司股权;
(四)以竞价方式取得其他股东公开转让的保险公司股权;
(五)从股票市场购买上市保险公司股权;
(六)购买保险公司可转换债券,在符合合同约定条件下,取得保险公司股权;
(七)作为保险公司股权的质权人,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条件下,取得保险公司股权;
(八)参与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的风险处置取得股权;
(九)通过行政划拨取得保险公司股权;
(十)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最新修订: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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