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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

林地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
农村土地承包是指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2024-03-01 23:56:53 已帮助137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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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
林地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
(
1)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就土地承包未能订立书面合同的;
(
2)超出法定承包经营权期限的,超出的期限承包经营权约定无效;
(
3)承包土地用于非农建设的。
(
4)另外,承包合同中违背承包意愿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强制性的约定内容无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和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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