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格遵守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规定,有特殊情况需离开时,提前向执行机关申请。
(二)当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变动,在二十四小时内主动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接到传讯及时到案,避免拖延。
(四)不干扰证人作证,不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
(五)若司法机关有额外规定,如不得进入特定场所、不得与特定人员会见或通信等,严格遵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