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能力不相适应的合同,对方可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二)对于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相对人有催告权,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善意相对人还有撤销的权利。
(三)对于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权利人可选择追认使合同有效,若拒绝追认,合同自始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