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银行在破产重整程序中要及时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等待管理人依法审查确认债权金额与性质。
(二)若为有财产担保债权,虽有优先受偿权,但重整计划调整担保物权行使期限等内容时,要参与担保债权组表决。
(三)若是普通债权,接受重整计划对清偿比例、期限、利息等方面的调整。
(四)重整计划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且法院裁定批准后,银行按计划受偿。
(五)关注重整计划执行情况,执行完毕未获清偿债权部分消灭;执行失败则按破产清算程序参与分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