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方主张经营独资企业的,应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
(二)双方均主张经营独资企业的,可通过竞价方式确定经营者,出价高的一方取得企业后,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
(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独资企业的,按个人独资企业法相关规定办理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四)分割股权时需注意保护其他债权人利益,遵循自愿公平合法原则,并提供企业财务资料以准确评估资产和负债。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五条规定,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个人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2.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