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对交通认定书有异议,要在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复核申请,且在申请中明确写明异议理由,像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责任划分不当等情况。
(二)若上一级交管部门维持原认定,在后续民事诉讼时可向法院提出对认定书的异议,由法院结合证据重新认定事故责任。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