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人在行使代位追偿权前,应确保已完成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操作,留存好相关给付凭证,避免后续纠纷。
(二)仔细审查保险标的损失原因,确认属于保险事故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可参考保险合同条款进行判断。
(三)收集保险标的损失是由第三者责任造成的证据,例如事故现场报告、证人证言等。
(四)行使代位追偿权时,严格控制追偿金额,不超过已赔付给被保险人的金额。
(五)务必在保险期间内启动代位追偿程序,关注保险期间的起止时间,避免逾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