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资公司在中国境内解散时对员工的经济补偿标准和内资企业一致,以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为依据计算补偿。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月工资是劳动合同终止前十二个月包含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的平均工资。若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按该三倍数额支付,支付年限最高不超十二年。同时,公司解散时需优先清偿员工工资及经济补偿等费用。
2.解决措施和建议:
-公司应提前制定明确详细的员工经济补偿方案,确保计算准确透明。
-及时与员工沟通补偿事宜,解答疑问,避免引发纠纷。
-预留足够资金用于支付员工工资和经济补偿,保证优先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