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天津法律咨询 > 红桥区法律咨询 > 红桥区破产清算法律咨询 > 破产管辖大于专属管辖吗

破产管辖大于专属管辖吗

张* 天津-红桥区 破产清算咨询 2026.01.05 05:46:18 330人阅读

破产管辖大于专属管辖吗

其他人都在看:
红桥区律师 公司经营律师 红桥区公司经营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一)对于涉及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应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即便该诉讼原本属于专属管辖范畴,也要遵循此规则。这有助于破产程序的概括性和集中处理,提高司法效率,避免不同法院之间的管辖权冲突。
(二)企业和相关当事人在遇到涉及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时,要明确破产管辖优先于专属管辖这一原则,及时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免耽误诉讼进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2026-01-05 12:39:07 回复
咨询我

结论:
在涉及债务人的民事诉讼中,破产管辖优先于专属管辖适用。
法律解析:
依据企业破产法,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破产程序进行时,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要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专属管辖虽有排他性,但在破产程序里,基于概括性和集中处理原则,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对涉及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有集中管辖权。相关司法解释也明确,破产申请受理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即便原本属专属管辖范畴,也得遵循破产集中管辖规则。所以,破产管辖优先于专属管辖。若遇到涉及债务人民事诉讼管辖相关的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6-01-05 11:10:31 回复
咨询我

1.在涉及债务人的民事诉讼中,破产管辖优先于专属管辖适用。这是因为破产程序具有概括性和集中处理原则,需要对债务人的各项事务进行统一管理和处理。为了保证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对债务人财产的有效管理,法律规定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对涉及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具有集中管辖权。
2.解决措施和建议:
-当事人在遇到涉及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时,应首先确认债务人是否进入破产程序。若已进入,应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避免因管辖问题导致诉讼程序拖延。
-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时,要严格审查案件是否涉及破产债务人,若涉及应遵循破产集中管辖规则。
-加强对破产集中管辖规则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当事人和法律从业者对该规则的认识和理解。

2026-01-05 09:56:15 回复
咨询我

1.依据企业破产法,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负责管辖。在破产程序开展期间,和债务人有关的民事诉讼,要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
2.专属管辖是针对特定案件的排他管辖规则。不过在破产程序里,基于破产程序需概括、集中处理的原则,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对涉及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拥有集中管辖权。
3.相关司法解释指出,破产申请被受理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就算该诉讼原本属于专属管辖范围,也需遵循破产集中管辖规则。
4.所以,在涉及债务人的民事诉讼中,破产管辖优先于专属管辖适用。

2026-01-05 08:09:51 回复
咨询我

法律分析:
(1)依据企业破产法,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在破产程序里,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要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
(2)专属管辖虽针对特定案件有排他性,但在破产程序中,基于概括性和集中处理原则,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对涉及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有集中管辖权。
(3)相关司法解释表明,破产申请受理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即便原本属专属管辖,也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即破产管辖优先于专属管辖适用。

提醒:
在涉及债务人的民事诉讼中,需注意破产程序启动后管辖规则的变化,若遇到复杂情况,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6-01-05 07:17:14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专属管辖能否指定管辖专属管辖是需要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的,不能指定管辖。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管辖,其它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在我国,专属管辖只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况:第一,的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第二,的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的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管辖。第三,的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管辖。这里的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降低或丧失其价值的财产,如土地以及土地上的房屋、森林、草原、河流等。专属管辖的司法限制效力限制效力。专属管辖的效力还表现在对牵连管辖的限制上。牵连管辖又称合并管辖,是指对某一案件有管辖权的,因另一案件与该案件存在牵连关系,而对另一案件一并管辖和审理。牵连管辖的实质是对某案件有管辖权的基于牵连关系取得了原本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的管辖权。牵连管辖适用的主要情形是原告增加诉讼请求和被告提出反诉。牵连管辖虽然在事实上扩大了受诉的管辖范围,但是这一扩大又受到专属管辖的限制,如果另一案件是属于专属管辖的案件,那么受诉便不能基于牵连管辖而取得该案件的管辖权。例如,在被告提出反诉的时候,由于反诉的诉讼标的虽然与本诉有牵连,但它仍然属于的诉,而作为的诉,反诉亦有其管辖。反诉未必属于受理本诉的管辖,但如果把受理本诉的对反诉有管辖权作为提起反诉的条件,那么势必大大缩小反诉的范围,不利于利用同一诉讼程序解决相关纠纷这一目标的实现,因此,运用牵连管辖的理论,承认受理本诉的有权受理原本无管辖权的反诉,以达到反诉与本诉合并辩论与裁判的目的,但如果反诉是属于另一专属管辖的案件,那么受理本诉的就不能基于牵连管辖而取得对反诉的管辖权。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公司经营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