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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2024-03-05 03:18:52 已帮助145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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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1)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不安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样,均只能发生于双务合同。因此,单务合同以及不完全的双务合同均不能产生不安抗辩权。
(2)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
(3)先履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如果履行期未届至,先履行方只能暂时停止履行的准备,无从停止履行。
(4)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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