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
债务,应当共同清偿。所谓“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为共同生活、履行
抚养、
赡养义务、为生产经营等的需要而负的债务。
(一)一方婚前所负
个人债务的,
债权人不得向其配偶
主张权利,除非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原则上应按
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另一方能证明债权人与
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除外;能够证明夫妻约定分别所有财产制,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也除外。
(三)夫或妻一方就
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基于合法依据向另一方追偿。
(四)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