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属复杂客体。
抢劫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个人所有的各种财物和他人的人身。但是,对于抢劫犯来说,他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抢劫财物,侵犯人身权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种手段。正因为如比,本法把抢劫罪规定在侵犯财产罪这一章。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
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
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迫使
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
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于
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和敲诈
勒索罪的最显著特点。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依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年满十四周岁并具有
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
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没有这样的故意内容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只抢回自己被骗走或者赌博输的财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
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最低
刑事责任年龄从十四周岁下调至十二周岁。原《刑法》第十七条中增加一项: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
伤害罪,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