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原告专利权是发明专利,因经过实质审查权利稳定性高,可继续诉讼不中止。
(二)若原告专利权是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且有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出具显示符合授权条件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可继续诉讼。
(三)被告在答辩期届满后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法院一般不中止诉讼。
(四)被告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明显不成立,法院可不中止诉讼。
(五)法院认为不中止诉讼不会导致判决难以执行,也可不予中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或者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维持专利权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