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
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未经
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
专利,即侵犯其
专利权,引起
纠纷的,专利权人或者
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
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
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
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2、根据《专利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假冒他人专利的,除依法承担
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3、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