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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福利院抚养的弃婴、儿童所需要的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八周岁。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八周岁以上。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可以不受上述第
(一)条第3点、第
(二)条第3点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八周岁以上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最新修订: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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