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己方车辆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可向保险公司申请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垫付医疗费用。保险公司需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在责任范围内承担垫付义务。
(二)可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救助基金适用于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等情形。
(三)与对方及其家属沟通协商,了解其经济状况,尝试达成分期支付医疗费用的协议。协商时需明确每期支付金额和时间,减少后续纠纷。
(四)若发现对方有可执行财产,如车辆、房产等,可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时需提供相关财产线索和证据,确保保全措施有效。
(五)若协商无果,收集事故责任认定书、医疗费用清单等证据向法院起诉。胜诉后对方仍不履行赔偿义务的,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财产。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