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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挖河沙立案标准

偷挖河沙立案标准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第六十八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
(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等等。
最新修订: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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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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