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探视权方拒绝归还孩子的,直接
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申请法院采取
强制措施,要求探视权人
执行法院判决。根据法律规定,对拒不履行生效
判决书中有关子女
抚养义务的
当事人,另一方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按照
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并且中止其探视孩子的权利。待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再恢复其探望的权利。
2、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3、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八条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
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
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