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担保合同无效的,保
证人会部分免责。
1)主合同有效而担保
合同无效,
债权人无过错的,
担保人与
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
经济损失,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
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2)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2、主
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
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3、主合同债权人采取
欺诈、
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4、因主合同内容变更而免责。
5、
保证责任因
保证合同未成立而免除。
主要情形包括:
1).主合同尚未成立;
2).保证合同不具备依法成立的形式要件。
6、保证责任因主合同当事人双方或与第三方共同所实施的行为不适而免除。
7、因超过保证期限而免责。在合同约定的
保证期间或者在法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没有要求保证人承
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即免除了保证责任。
8、
债务或担保
超过诉讼时效,担保人无需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