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费:保留医疗机构收款凭证,结合病历确定实际支出费用。
(二)误工费:明确误工时间(依医嘱或定残日前一天),有固定收入按实际减少额算,无固定收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三)护理费:参照误工费计算,护理人员无收入按当地护工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到受害人恢复自理能力。
(四)交通费:保存实际发生合理费用的票据。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按受诉法院所在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六)营养费:参考医疗机构对受害人伤残情况的意见。
(七)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计算,死亡赔偿金系数为百分之百。
(八)精神损害抚慰金:依据侵权后果等确定。
(九)丧葬费: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六个月。
(十)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或死亡赔偿金,按相应公式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