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遵循全面观察、综合判断原则,站在一般消费者角度,对授权外观设计和被诉侵权设计整体观察,综合考虑设计特征,不局限于局部。
(二)进行相同或近似判断,若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无差异,认定为相同;无实质性差异,认定为近似。判断时,重视产品正常使用时易直接观察到的部位,重点考虑区别于现有设计且对整体视觉效果影响显著的设计特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判断是否侵权需依据上述标准,看被诉侵权设计是否落入授权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