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股东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股权,且该行为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同时受让人知晓该情形,债权人可向法院请求撤销该股权转让行为。
(二)若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通过股权转让逃避债务并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可起诉要求该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债权人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包括股权转让协议、公司财务报表、股东间沟通记录等,以证明股东存在逃避债务的行为。
(四)必要时,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债务人转移更多资产,保障后续债权实现。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