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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森林法处罚条例

1、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
2、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资源清查,建立资源档案制度,掌握资源变化情况。
3、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
最新修订: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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