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需要。
2、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七条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
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
案件受理费。
第二十条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
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
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
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
清算后交纳。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