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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

征用土地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偿:   
(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计算;   
2、征用精养鱼池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至十二倍计算,征用其他养殖水面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八倍计算;   
3、征用果园或者其他经济林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二倍计算;   
4、征用其他农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   
5、征用未利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五倍计算;   
6、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   
1、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用耕地的面积计算。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十五分之一公顷以上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人均耕地不足十五分之一公顷的,从六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一百五十分之一公顷,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一倍,但最高不得超过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2、征用其他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该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的百分之七十计算;   
3、征用未利用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1、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费,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确定;   
2、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人工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付给迁移费或者补偿费;   
3、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的产值计算,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者作价收购。   
最新修订: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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